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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城 案例--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
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
  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
  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
  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
  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
  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
 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
 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
 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
  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
  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
 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
  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
谷城县位于鄂西北,汉水中游西南岸,五当山脉东南麓,地跨北纬30°53’至32°29’40”,东经111°07’30”至111°52’。南依荆山,西偎五当,东临汉水,南北二河夹县城东流汉江,西北、西南三面群山环抱,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倾斜,海拔最高1584米,最低71。东西长69公里,南北宽66公里。总面积2553平方公里。其中,陆地面积2434平方公里,占总面积的95.34%;水域面积119平方公里,占4.66%。县城居县境东部边缘中段。东南距襄樊市77公里,东北距老河口20公里。谷城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,为常绿阔叶混交林自然带,具有雨量充沛,光照充足,四季分明,雨热同季,无霜期长等特点,年均降水8000至12000毫米,年均气温15.4°C,极端最高温41.4°C,极端最低温-19°C,年日照时数1894.2小时,日照率43%,无霜期234天。谷城历史悠久,文化积淀比较深厚。在公元前11世纪时,西周时为谷国,都城建于谷山。春秋战国时归属楚国为筑阳,自隋起称为谷城,隶襄阳郡,属荆州。一直沿袭至今。战国名相伍子胥仗剑离楚的故事就源于谷城。西汉时,谷城为丞相萧何的封地。明初,永乐皇帝巡历谷城时,曾钦命少林高僧觉成重修承恩寺。明末李自成、张献忠在谷城聚首,重举义旗。贺龙元帅曾在薤山建立红军司令部,李宗仁将军在五战区司令长官任上在谷城薤山建别墅,频频前往居住。民国初期属于湖北省襄阳道,民国后期,属于湖北省第五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。1948年7月,始属桐柏行署汉南办事处。1949年7月,始属襄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。1983年始属襄樊市管辖。谷城以其自然风光秀丽,人文景观丰富而享誉海内外。大薤山被誉为中国南避暑山庄,亦为国家级森林公园;南河山水风光旖丽多姿,且酷似三峡,而被誉为“小三峡”;千年古刹承恩寺,是湖北为数不多的皇家寺院。谷城境内众多的自然景观,名胜古迹,千百年来倍受中外游客的青睐,长年观光游客络绎不绝,历代文人游客曾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赞美诗篇。